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2020 年 5 月 28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三 次 会议 通过)
第七 编 侵权 责任
第一 章 一般 规定
第一千一百 六十 四条 本 编 调整 因 侵害 民事 权益 产生 的 民事 关系。
第一千一百 六十 五条 行为 人 因 过错 侵害 他人 民事 权益 损害 的 ー 承担 侵权 责任。
依照 法律 规定 推定 行为 人 有 过错 , 其 自己 过错 的 ー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千一百 六十 六条 行为 人 造成 他人 民事 权益 损害, 论 人 有无 , 法律 规定 应当 侵权 责任 的 ー 其 规定。
第一千一百 六 十七 条 侵权行为 危及 他人 人身 、 财产 安全 ₱ 被 侵权 人 请求 侵权 人 承担 停止 、 排除 妨碍 、 消除 危险 侵权 责任。
第一千一百 六 十八 条 二人 以上 共同 实施 侵权行为, 造成 他人 损害 스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千一百 六 十九 条 教唆 、 帮助 他人 侵权行为 的 : 应当 与 行为 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教唆, 帮助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该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的 监护人 未尽 到 监护 职责 的,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条 二人 以上 实施 危及 他人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 , , 一 人 或者 人 人 的 行为 他人 损害 , 能够 具体 侵权 人 的 ; 能 确定 具体 侵权 人的 , 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一条 二人 以上 分别 实施 侵权行为 造成 同一 , , 人 的 侵权行为 都 足以 造成 全部 损害 的 , 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二条 二人 以上 分别 实施 侵权行为 造成 同一 损害, 能够 确定 责任 大小 的,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难以 确定 责任 大小 的, 平均 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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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 七十 四条 损害 是 因 受害人 故意 造成 스 , 人 스 承担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五条 损害 是 因 第三 人 造成 스 , 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六条 自愿 参加 具有 一定 风险 的 活动 , 其他 参加 者 的 行为 损害 的 的 , 得 责任 ; 但是 , 承担 侵权 责任 ; 的 , 有 故意或者 重大 过失 的 除外。
活动 组织者 的 责任 适用 本法 第一千一百 九 十八 条 至 第一 千 二百 零 一条 的 规定。
第一千一百 七 十七 条 合法 权益 受到 , , 紧迫 能 且 国家 机关 , 保护 不 采取 措施 将 合法 合法 权益 受到 弥补 弥补 弥补 的 可以 权益 保护 自己 权益 权益 的 必要范围 内 采取 扣留 侵权 人 的 财物 等 合理 措施 ; 但是, 立即 立即 请求 有关 国家 机关 处理。
受害人 采取 的 措施 ー 造成 他人 的 的 ,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 十八 条 本法 和 其他 法律 对 不
第二 章 损害 赔偿
第一千一百 七 十九 条 侵害 他人 造成 人身 损害 ч 赔偿 医疗 费 、 护理费 、 交通 费 、 营养费 、 住院 补助 费等 为 治疗 和 支出 的 合理 费用 : 以及 因 减少 减少 的 收入。 造成 残疾 스 还 应当 赔偿 辅助 费 和 的 赔偿 金 ; 死亡 的 ー 还 应当 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 赔偿 金。
第一千一百 八十 条 因 同一 侵权行为 造成 多人 死亡 스 , 以 相同 数额 确定 死亡 赔偿 金。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一条 被 侵权 人 死亡 的 , 近 亲属 有权 侵权 人 承担 责任。 , 侵权 人为 , 合并 组织 分立 、 合并 스 , 权利 的 组织 有权 请求 侵权 人 承担 侵权责任。
被 侵权 人 死亡 스 , 被 侵权 医疗 费 、 丧葬费 等 费用 的 的 有权 请求 侵权 人 费用 , 但是 侵权 人 已经 支付 费用 的 除外。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二条 侵害 的 人身 权益 造成 损失 的 , 被 侵权 因此 受到 的 损失 或者 侵权 人 获得 的 的 赔偿 ; 被 侵权 因此 受到 的 的 以及 侵权 人 获得 的 ч 难以确定 , , 人和 侵权 人 就 赔偿 数额 一致 ー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提起 的 ー , 人民法院 根据 实际 情况 赔偿 数额。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三条 侵害 自然人 人身 权益 造成 严重 损害 的 , , 人 有权 请求 精神 损害 赔偿。
因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失 侵害 自然人 具有 人身 的 的 特定 物 造成 严重 精神 损害 스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精神 损害 赔偿。
第一千一百 八十 四条 侵害 他人 财产 스 , 损失 按照 损失 发生 时 的 市场 价格 或者 其他 合理 方式 计算。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五条 故意 侵害 他人 知识产权, 情节 严重 的 ѕ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相应 的 惩罚 性 赔偿。
第一千一百 八十 六条 受害人 和 行为 人 对 损害 的 都 都 没有 的 스 , 法律 的 规定 由 双方 分担 损失。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七 条 损害 发生 , ー 当事人 可以 一致 一致 费用 支付 方式。 协商 一致 ー 赔偿 费用 应当 一次性 支付 ; 一次性 确 有 困难 的 ー 可以 支付 , 但是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提供 相应 的 担保。
第三 章 责任 主体 的 特殊 规定
第一千一百 八 十八 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造成 损害 스 由 监护人 承担 责任。 监护人 尽 到 职责 ч , 其 侵权 责任。
有财产 的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造成 他人 的 스 , 本人 财产 中 支付 赔偿 费用 足 ; 部分 部分 监护人 赔偿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九 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 民事 行为 人 造成 ,, 监护人 将 监护 职责 给 他人 的 监护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受托人 有 过错 스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九十 条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对 自己 的 暂时 没有 意识 失去 控制 造成 他人 损害 过错 过错 的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没有 过错 的 , 行为 人 人 经济 状况 对 受害人 适当 补偿。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因 醉酒 、 滥用 麻醉 药品 或者 精神 药品 自己 的 行为 暂时 没有 意识 或者 失去 控制 他人 损害 ч ,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一条 用人 单位 的 造成 他人 损害 ー , 用人 单位 承担 侵权。 用人 单位 承担 侵权 , , , 的 有 故意 重大 过失 的 的 人员 追偿。
劳务 派遣 期间 : 被 派遣 的 造成 损害 的 ч , 接受 劳务 派遣 的 用工 单位 承担 侵权 责任 , 派遣 单位 有 过错 ч , 相应 的。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二条 个人 之间 形成 劳务 , 他人 的 ѕ ѕ 劳务 承担 侵权 责任。 接受 劳务 承担 侵权 责任 后 , 向 的 的 重大 过失 ー 的 接受 劳务 一方 侵权 责任。 , 一方 承担 侵权 责任 , 过失 的 的 劳务 一方 侵权 责任。 , , 承担 的 故意 重大 过失 的提供 劳务 一方 追偿。 损害 的 υ , 双方 各自 的 ,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提供 劳务 期间 , , 劳务 一方 损害 ー , 劳务 一方 有权 请求 人 侵权 责任 , , 接受 劳务 一方 补偿 , , 向 第三 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三条 承揽人 在 完成 工作 过程 损害 的 ー 定作人 不 承担 侵权 责任。 , , 对 定 、 指示 或者 选任 过错 스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九十 四条 网络 用户 、 网络 服务 者 利用 网络 侵害 他人 权益 ー , 承担 侵权 责任。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的 其 规定。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五条 网络 用户 利用 网络 服务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权利 人 有权 通知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采取 删除, 屏蔽, 断开 链接 等 必要 措施. 通知 应当 包括 构成 侵权 的 初步 证据 及 权利人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接到 通知 后 , 及时 将该 通知 转送 网络 用户 , 根据 构成 构成 侵权 证据 和 服务 类型 采取 必要 的 , 及时 采取 必要 措施 措施 该 的 部分 与 该 网络 用户 承担 必要 措施 的 , 该 的 部分 与 该 网络 用户 承担连带 责任。
权利 人 因 错误 通知 造成 网络 损害 ー , 承担 侵权 责任。 法律 规定 ч 的 依照 规定。
第一千一百 九十 六条 网络 用户 接到 转送 的 后 , , 向 网络 服务 者 提交 不 不 侵权行为 的 声明。 声明 应当 不 包括 不 侵权行为 的 初步 证据 及 网络 的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接到 声明 后 , 将该 声明 转送 通知 的 的 ,, 并 告知 其 可以 向 投诉 或者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在 声明 到达 权利 权利 的 后 的 期限 或者: 未 收到 权利 人 已经 投诉 或者 提起 通知 的 : 应当 及时 终止 所 采取 的 措施。
第一千一百 九 十七 条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知道 应当 知道 网络 用户 利用 网络 服务 侵害 他人 民事 , , 采取 必要 措施 ч 承担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九 十八 条 宾馆 、 商场 、 银行 、 车站 、 机场 、 体育 场馆 、 娱乐场所 等 经营 场所 、 公共 的 经营 者 、 管理者 或者 群众 性 活动 的 , , , 安全 保障 义务: 造成 他人 的 스 , 承担 侵权 责任。
因 第三 人 스 行为 造成 人 承担 的 ; 经营 者 、 管理者 或者 未尽 到 安全 保障 义务 ч , 者 的 责任。 者 、 管理者 或者 组织者 承担补充 责任 后, 可以 向 第三 人 追偿。
第一千一百 九 十九 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学习 、 生活 期间 受到 损害 的 的 , 、 学校 或者 教育 机构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但是, 能够 证明 尽 到 教育、 管理 职责 的 : ₱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条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学习 、 生活 期间 受到 , ,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 教育 、 管理 职责 职责 ,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零 一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或者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在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学习 、 生活 期间 ー 受到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以外 的 的 人 人身 的 스 ,第三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的 教育 机构 到 管理 的 ѕ 承担 相应 的 补充 责任。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 机构 承担 补充 责任 , 向 第三 人 追偿。
第四 章 产品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零 二条 因 产品 存在 缺陷 他人 损害 스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零 他人 损害 ч , , 侵权 可以 向 产品 的 的 请求 赔偿 赔偿 向 向 产品 产品 的 赔偿 赔偿。
产品 缺陷 由 生产者 造成 ч , 者 , , , 向 生产者。 因 销售 的 的 过错 使 产品 的 的 ч , , , 向 销售 者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零四 条 因 运输 者 、 仓储 者 等 人 的 过错 使 存在 缺陷 , , 他人 的 ч , 的 、 者 赔偿 , 后 追偿。
第一 千 二 百零五 条 因 产品 缺陷 危及 人身 、 财产 安全 ー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 销售 者 承担 停止 侵害 、 排除 妨碍 、 消除 危险 等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零 六条 缺陷 的 , , 、 销售 应当 及时 采取 停止 销售 、 、 、 召回 等 补救 措施 未 及时 采取 补救 措施 或者 补救 措施 力 造成 损害 扩大 스 ,扩大 的 损害 也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依据 前款 规定 采取 召回 措施 스 , 、 销售 者 应当 负担 被 侵权 因此 支出 的 必要 费用。
第一 千 二 百零七 条 明知 产品 存在 缺陷 生产 、 销售 , 没有 依据 条 规定 采取 有效 补救 , , 他人 死亡 或者 健康 损害 损害 的 请求 的 惩罚 性 赔偿。
第五 章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
第一 千 二 百零八 条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损害 的 스 依照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 和 本法 的 的 规定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 百零九 条 因 租赁 、 借用 等 情形 机动车 所有人 、 管理人 与 人 是 是 人 , ,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ー 该 机动车 使用 人 责任 赔偿责任 ; 机动车 所有人 、 管理人 对 损害 的 发生 有 过错 스 , 相应 的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条 当事人 之间 转让 交付 机动车 但是 未 办理 , , 交通事故 损害 , 损害 该 机动车 责任 的 ー , 受让人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 运输 经营 活动 的 ,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ѕ 属于 机动车 一方 责任 责任 连带 人和 被 挂靠 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二 , 未经 允许 驾驶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 属于 该 机动车 一方 责任 ѕ ѕ 机动车 使用 人 承担 赔偿 ; 机动车 所有人 、 管理人 对 的 的发生 有 过错 스 , 相应 的 赔偿 责任 : 但是 本章 另有 规定 的。。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三 , 机动车 发生 造成 , : 属于 该 机动车 的 ー , 承保 机动车 保险 的 的 人 在 强制 责任 限额 范围 内 予以 赔偿 足 足 部分, 由 承保机动车 商业 保险 的 保险 人 按照 保险 合同 的 约定 予以 赔偿 ; 足 足 足 没有 投保 机动车 商业 保险 的 , 侵权 人 赔偿。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四 条 以 买卖 或者 方式 转让 拼装 或者 已经 达到 标准 스 , 发生 交通事故 损害 造成 的 , 受让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五 条 盗窃 、 抢劫 或者 的 的 发生 交通事故 损害 的 ー 由 盗窃 人 、 抢劫 或者 抢夺 抢夺 人 赔偿 责任。 盗窃 人 、 抢劫 人 抢夺 人 与 机动车 使用 人✘ 是 同一 损害, 属于 该 机动车 一方 损害 的 属于 盗窃 人 、 抢劫 人 抢夺 人 与 机动车 人 承担 责任。
保险 人 在 机动车 强制 保险 责任 限额 范围 内 抢救 费用 스 , 向 交通事故 责任 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六 条 机动车 驾驶 人 发生 交通事故 后 逃逸, 该 机动车 参加 强制 保险 的, 由 保险 人 在 机动车 强制 保险 责任 限额 范围 内 予以 赔偿, 机动车 不明, 该 机动车 未参加 强制 保险 或者 抢救 限额 , , 被 侵权 人 伤亡 的 抢救 、 丧葬 费用 的 的 的 道路 交通事故 社会 救助 基金 垫付 , , 管理 机构有权 向 交通事故 责任 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七 造成 无偿 搭乘 损害 , , 该 机动车 一方 责任 ѕ , 减轻 其 赔偿 , , 重大 使用 人 有 或者 重大 过失 的。
第六 章 医疗 损害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八 条 患者 在 诊疗 活动 受到 损害 医疗 机构 或者 其 医务 人员 有 的 的 的 , 机构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九 条 医务 人员 在 诊疗 活动 中 应当 向 患者 说明 病情 和 医疗 措施. 需要 实施 手术, 特殊 检查, 特殊 治疗 的, 医务 人员 应当 及时 向 患者 具体 说明 医疗 风险, 替代 医疗 方案 等情况 , 并 其 明确 同意 ; ; 能 能 宜 患者 说明 患者 ー 应当 向 的 的 近 亲属 , 取得 取得 其 明确 同意。
医务 人员 未尽 到 前款 义务, 造成 患者 损害 스 机构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二 十条 因 抢救 生命垂危 的 等 紧急 , ѕ能 取得 患者 其 近 亲属 意见 的 意见 医疗 机构 负责 人 授权 的 的 人 批准 , , 立即 实施 相应 的 医疗 措施。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一条 医务 人员 当时 的 的 水平 相应 的 诊疗 义务 , 患者 损害 ч , 应当。。 的 的 , , 损害 的 责任。 的 ,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二条 患者 在 诊疗 活动 中 损害,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스 医疗 机构 有 过错:
(一)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章 以及 其他 有关 诊疗 的 的 规定 ;
(二) 隐匿 或者 拒绝 提供 与 纠纷 有关 的 病历 资料 ;
(三) 遗失 、 伪造 、 篡改 或者 违法 销毁 病历 资料。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三条 因 药品 、 消毒 产品 、 医疗 器械 的 或者 , 合格 合格 ー 血液 造成 损害 损害 的 患者 可以 向 药品 、 持有 人 、 生产者 血液 提供 机构 请求 ,也 可以 向 医疗 机构 请求 赔偿。 患者 医疗 机构 请求 赔偿 υ 医疗 机构 赔偿 后 ѕ 向 负有责任 的 药品 上市 许可 持有 人 、 生产者 、 血液 提供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四条 患者 在 诊疗 活动 中 受到 损害,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스 机构 :
(一) 患者 或者 其 近 亲属 不 医疗 机构 机构 进行 符合 诊疗 规范 的 诊疗 ;
(二) 医务 人员 在 抢救 生命垂危 的 患者 等 紧急 情况 下 已经 尽 到 合理 诊疗 义务 ;
(三) 限于 当时 的 医疗 水平 难以 诊疗。
前款 第一 项 情形 中 医疗 机构 或者 其 医务 人员 也 有 的 过错 过错 , 承担 相应 的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五条 医疗 机构 及其 医务 人员 应当 按照 规定 填写 妥善 保管 住院 志 、 医嘱 单 、 检验 报告 、 手术 及 麻醉 记录 、 资料 、 护理 记录 等 病历 资料。
患者 要求 查阅 、 复制 前款 规定 的 病历 资料 스 , 机构 应当 及时 提供。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六条 对 患者 的 和 个人 信息。 泄露 患者 的 隐私 个人 个人 信息 , 未经 患者 同意 公开 其 病历 的 的 ,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二 十七 条 医疗 机构 及其 医务 人员 스 违反 诊疗 规范 实施 스 的 检查。
第一 千 二百二 十八 条 医疗 机构 及其 医务 的 的 合法 权益 受 法律 保护。
干扰 医疗 秩序 : 妨碍 医务 人员 工作 、 生活, 侵害 医务 人员 合法 权益 스 , 依法 承担 法律 责任。
第七 章 环境污染 和 生态 破坏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二 十九 条 因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造成 他人 损害 스 , 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条 因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纠纷 , 行为 人 应当 就 法律 的 ч 不 责任 或者 减轻 责任 的 及其 行为 与 损害 之间 之间 存在 因果 关系 举证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一条 两个 以上 侵权 人 环境 、 破坏 生态 ₱ 承担 责任 的 大小 ѕ 污染物 的 种类 、 浓度 、 排放 量 , 、 的 , ,后果 所 起 的 作用 等 因素 确定。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二条 侵权 人 违反 法律 规定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造成 后果 的 ,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请求 的 性 赔偿。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三条 因 第三 人 的 过错 污染 环境, 破坏 生态 的, 被 侵权 人 可以 向 侵权 人 请求 赔偿, 也 可以 向 第三 人 请求 赔偿. 侵权 人 赔偿 后, 有权 向 第三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四条 损害 , 环境 能够 修复 ー , 规定 的 或者 法律 规定 的 的 有权 请求 人 在 合理 期限 内 修复 责任。 侵权 人 期限 内未 修复 slechts , 规定 的 的 或者 法律 规定 的 的 可以 自行 或者 他人 进行 修复 进行 , , 由 侵权 人 负担。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五条 损害 ч 国家 规定 的 的 或者 法律 规定 的 的 有权 请求 侵权 人 赔偿 下列 损失 费用:
(一) 生态 环境 受到 损害 至 修复 完成 期间 服务 功能 丧失 导致 的 损失 ;
(二) 生态 环境 功能 永久性 损害 造成 的 损失 ;
(三) 生态 环境 损害 调查 、 鉴定 评估 等 费用 ;
(四) 清除 污染 、 修复 生态 环境 费用 ;
(五) 防止 损害 的 发生 和 扩大 所 支出 的 合理 费用。
第八 章 高度 危险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六条 从事 高度 危险 作业 造成 损害 的 : ,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 十七 条 民用 核 设施 的 的 材料 发生 核 造成 他人 损害 스 , 核 设施 的 单位 应当 , 侵权 ; ; , 战争 证明 是 因 因 , 、武装冲突 、 暴乱 等 情形 或者 受害人 故意 造成 的 不。
第一 千 二百 三 损害 的 ѕ , 航空器 的 经营 者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 , 证明 损害 是 因 受害人 造成 的 的 不 承担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 十九 条 占有 或者 使用 易燃 、 易爆 、 剧毒 、 高 放射性 、 强 腐蚀性 、 高致病性 等 高度 物 物 造成 他人 的 스 , 人 或者 使用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但是 : 能够 证明 损害 可抗力 因 受害人 故意 可抗力 可抗力 造成 的 ѕ 不 责任。 被 人 对 损害 的 有 重大 过失 ч , 可抗力 占有 人 或者 使用 人 使用。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条 从事 高空 、 高压 、 地下 挖掘 活动 使用 高速 轨道 造成 他人 损害 스 经营 者 应当 承担 侵权 ; 但是 , 证明 损害 是 因 受害人 故意 可抗力 可抗力 ー ,承担 责任。 被 侵权 人 对 损害 的 发生 有 过失 过失 : , 减轻 经营 者 的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一条 遗失 、 抛弃 高度 物 造成 他人 的 ѕ 由 所有人 承担 侵权。 所有人 高度 危险 物 交由 他人 管理 ч ,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所有人 有 过错的 , 管理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二条 他人 损害 的 ѕ 由 非法 占有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 管理人 、 管理人 对 对 防止 非法 占有 到 到 的 义务 스 占有 非法 占有 人 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三条 未经许可 高度 危险 物 区域 受到 , 管理人 能够 证明 采取 足够 安全措施 并 到 充分 警示 的 , 减轻 不 或者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四条 承担 高度 危险 责任, 法律 规定 赔偿 限额 스 , 其 规定 , 行为 人 有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失 的 除外。
第九 章 饲养 动物 损害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五条 饲养 的 造成 他人 管理人 스 , 饲养 人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但是 被 , 人 损害 是 因 侵权 人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失 造成 ー 可以 不 或者 或者 减轻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六条 违反 管理 , 他人 的 ー , 饲养 人 或者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 , 人 造成 的 ー ,减轻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 十七 条 禁止 饲养 的 烈性 犬 等 危险 动物 造成 损害 损害 ー 动物 饲养 人 或者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 十八 条 动物园 的 动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ѕ 动物园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 ѕ 能够 尽 到 管理 的 ѕ 不 承担 侵权 责任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 十九 条 遗弃 、 逃逸 的 动物 在 遗弃 、 逃逸 期间 造成 损害 损害 스 , 动物 原 饲养 人 或者 管理人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条 因 第三 人 损害 ー , 侵权 人 向 动物 饲养 或者 管理人 请求 赔偿 ,。 向 第三 人 请求。 动物 饲养 人 或者 管理人赔偿 后, 有权 向 第三 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五十 一条 饲养 动物 应当 遵守 法律 ,, 尊重 社会公德 : 스得 妨碍 他人 生活。
第十 章 建筑物 和 物件 损害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二 条 建筑物 、 构筑物 或者 设施 倒塌 、 塌陷 造成 损害 ー , 建设 单位 与 单位 承担 连带 责任 , 建设 单位 与 施工 单位 能够 不 不 质量 缺陷 的 的。 建设单位 、 施工 单位 赔偿 后, 有 其他 责任 人 스 向 其他 责任 人 追偿。
因 所有人 、 管理人 、 使用 人 或者 第三 人 的 , , 、 构筑物 其他 设施 倒塌 、 塌陷 造成 损害 的 , 所有人 、 、 使用 人 或者 第三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三 条 建筑物, 构筑物 或者 其他 设施 及其 搁置 物, 悬挂物 发生 脱落, 坠落 造成 他人 损害, 所有人, 管理人 或者 使用 人 不能 证明 自己 没有 过错 的,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所有人 、 管理人 或者 使用 人 赔偿 后, 有 其他 责任 人 ₱ 向 其他 责任 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四 条 禁止 从 建筑物 抛掷 物品 或者 从 建筑物 上 的 的 造成 他人 损害 ч , 人 依法 承担 侵权 责任 经 调查 难以 确定 具体 侵权人 的 , 除 的 的 自己 , 人 的 外 使用 可能 加害 的 建筑物 使用 的 给予 补偿 可能 加害 的 的 使用 人 , , 的 侵权 人 追偿
物业 服务 企业 等 建筑物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必要 的 保障 措施 防止 规定 情形 的 的 ; 未 采取 的 的 保障 措施 ч 依法 承担 未 履行 安全 保障 义务 的 侵权 责任。
发生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情形 的 , 等 机关 应当 依法 及时 , , 责任 人。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五 条 堆放 物 倒塌 、 滚落 或者 滑落 造成 损害 : 堆放 能 自己 没有 过错 的 承担 侵权 责任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六 条 在 公共 道路 上 堆放 、 倾倒 、 遗撒 妨碍 的 物品 造成 他人 损害 ч , 行为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道路 管理人 能 能 已经 尽 到 清理 、 防护 、 警示 等 义务的 ー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七 条 因 林木 折断 、 倾倒 或者 果实 坠落 等 造成 损害 , 的 的 或者 或者 管理人 能 自己 没有 过错 的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八 条 在 公共 场所 或者 上 挖掘 、 修缮 安装 设施 等 造成 他人 , , 能 人 能 已经 , 标志 和 采取 安全措施 的 承担 侵权 责任。
窨井 等 地下 设施 造成 他人 损害, 管理人 스能 证明 尽 到 管理 职责 的 , 承担 侵权 责任。
附 则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九 条 民法 所称 的 "以上" 、 "以下" 、 "以内" 、 "届满" : 包括 本 数 ; 所称 的 "т满" 、 "超过" 、 "以外" ₱ 不 本 数 二百五 十九 条 民法 所称 以上 包括 “满 满。
第一 千 二百 六十 条 本法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通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总则》 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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