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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nvraag tot erkenning en tenuitvoerlegging van het vonnis tussen KRNC en CHOOKYUSHIK (2021) Liao 02 Xie Wai Ren No.7

KRNC与被申请人周圭植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Rechtbank Dali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Zaaknummer (2021) Liao 02 Xie Wai Ren nr.7

Datum van de beslissing 28 mei 2021

Rechtbank niveau Intermediair Volksrechtbank

Proefprocedure Eerste aanleg

Soorten geschillen Civielrechtelijke geschillen

Type zaken SITUATIE

Onderwerp (en) Erkenning en tenuitvoerlegging van buitenlandse vonnissen

Editors) CJ Observer

华华 人民 共和国 辽宁省 级 级 级 人民 法院 民事 裁定书
(2021) 辽 02 协 外 认 7 号
KRNC, KRNC, KRNC, KRNC, 30-110111.
法定代表人:金鳳煥(KIMBONGHWAN),系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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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CHOOKYUSHIK(中文翻译:周圭植),男,韩国国籍,韩国住址:韩国高阳市。
申请人(株)KRNC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做出的2015cha47512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株)KRNC申请称,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5cha47512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受让金纠纷,于2015年9月24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支付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2015cha47512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韩1,0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3月24日起至2004年10月20日止按5%年利率计算,2004年10月21日以后按20%年利率支付延迟损害赔偿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止。支付令于2016年5月18日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遂于2016年6月1日生效。支付令生效后,因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2018年9月4曰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截至本申请日前被申请人尚有韩币4,654,794,521元债务至今未能履行。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大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位置:大连市,房产证号:辽房权证大连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CHOOKYUSHIK),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5cha47512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
经 审查 申请人 提交 的 证据, 本案 申请人 系 以 其 所 提供 的 一 份 房产证 照照 打印件 打印件 本院 管辖 的 关联 因素 证据. 该 打 印件 显示, 被 申请人 名 下 有 坐落于 大连市 房屋 一 套 套ik
2015cha47512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 条 之 规定, 申请人 应向 被 申请人 住所 地 或 被 执行 财产 所在地 的 级 级 人民 法院 提出 承认 和 执行 申请. 本 本 中 中 申请人 虽 提供 了 一 一 份 房产证房产证 打 打 印件 以 证明被 申请人 在 本院 辖区 范围 内 有 被 执行 财产, 但 申请人 未 能 说明 该 房产证 照照 打 印件 的 合法 来源, 亦 未 能 提供 其他 有效 证据 证明 该 房产 信息 的 真实 有效性. 因 申请人 亦ik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ik
KRNC的申请。
De KRNC-versie van de 100-jarige versie van de KRNC
本 裁定 一 经 作出 即 生效。
赵 林
季 烨
王 莹
二 〇 二一 年 五月 二十八二十八
任建芳
附相关 法律 规定
"De wet op burgerlijke rechtsvordering van de Volksrepubliek China"
第二 百二十四 条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民事 判决, 裁定, 以及 刑事 判决, 裁定 中 的 财产 部分, 由 第一 审 人民 法院 或者 的 第一 审 人民 法院 同级 的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 地 人民 法院 执行ik
法律 规定 由 人民法院 执行 的 其他 法律 文书, 由 被执行人 住所 地 或者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地 人民法院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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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 条 当事人 向 华华 级 共和 国有 管辖权 的 级级 人民 法院 的 发生 的 的 的 判决, 裁定 的, 如果 该 法院 所在国 华 华 华 人民 共和国 没有 缔结 华 共同 参加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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