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al voor Chinese wetten - CJO

Vind Chinese wetten en officiële openbare documenten in het Engels

EngelsArabischVersimpeld Chinees)NederlandsFransDuitsHindiItaliaansJapanseKoreanPortugeesRussianSpaansZweedsHebreeuwsIndonesianVietnameesThaiTurksMalay

Adviezen over verschillende kwesties met betrekking tot de aanpak van grensoverschrijdende gokdelicten (2020)

办理 跨境 赌博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Soort wetten Gerechtelijke interpretatie

Uitgevende instelling Ministerie van Openbare Veiligheid , Hooggerechtshof ,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fkondigingsdatum Augustus 30, 2020

Ingangsdatum Augustus 30, 2020

Geldigheidsstatus Geldig

Toepassingsgebied Landelijk

Onderwerp (en) Criminal Law Criminele procedure

Editors) CJ Observer

关于 办理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公 通 字 [2010] 40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厅 、 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生产 建设 兵团 分院 、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局:
为 依法 惩治 网络 赌博 犯罪 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关于 办理 赌博 刑事 案件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等 有关 规定,结合 司法 实践, 现 就 办理 网络 赌博 犯罪 适用 法律 的 的 问题,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关于 网上 开设 赌场 的 的 定罪 量刑 标准
利用 互联网 、 移动 通讯 终端 等 传输 赌博 视频 、 数据, 组织 赌博 活动,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属于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的 的 的 行为:
(一) 建立 赌博 网站 并 接受 投注 的;
(二) 建立 赌博 网站 并 提供 给 他人 组织 赌博 的;
(三) 为 赌博 网站 担任 代理 并 接受 投注 的;
(四) 参与 赌博 网站 利润 分成 的。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一) 抽头 渔利 数额 累计 达到 3 万元 以上 的;
(二) 赌资 数额 累计 达到 30 万元 以上 的;
(三) 参赌 人数 累计 达到 120 人 以上 的;
(四) 建立 赌博 网站 后 通过 提供 给 他人 组织,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3 万元 以上 的;
(五) 参与 赌博 网站 利润 分成,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3 万元 以上 的;
(六) 为 赌博 网站 招募 下级 代理, 由 下级 代理 接受 投注 的;
(七) 招揽 未成年 人 参与 网络 赌博 的;
(八)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二 、 关于 网上 开设 赌场 共同 的 的 和 处罚
明知 是 赌博 网站, 而 为其 提供 下列 服务 帮助 的 的, 属于 开设 赌场 的 的 共同 犯罪, 依照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的 规定 处罚:
(一) 为 赌博 网站 提供 互联网 接入 、 服务器 托管 、 网络 存储 空间 、 通讯 传输 通道 、 投放 广告 、 发展 会员 、 软件 开发 、 技术 支持 等 服务, 收取 服务 费 数额 在 2 万元 以上 的;
(二) 为 赌博 网站 提供 资金 支付 结算 服务, 收取 服务 费 数额 在 1 万元 以上 或者 帮助 收取 赌资 20 万元 以上 的;
(三) 为 10 个 以上 赌博 网站 投放 与 、 、 赔率 等 信息 的 的 或者 为 赌博 网站 投放 广告 累计 100 条 以上 的。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数量 或者 数额 达到 前款 规定 标准 5 倍 以上 的,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实施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行为,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认定 行为 人 “明知”, 但是 有 证据 证明 确实 不 知道 的 除外:
(一) 收到 行政 主管 机关 书面 等 方式 的 告知 后, 仍然 实施 上述 行为 的;
(二) 为 赌博 网站 提供 互联网 接入 、 服务器 托管 、 网络 存储 空间 、 通讯 传输 通道 、 投放 广告 、 软件 开发 、 技术 支持 、 资金 支付 结算 等 服务, 收取 服务 费 明显 异常 的;
(三) 在 执法 人员 调查 时, 通过 销毁 、 修改 数据 、 账本 等 方式 规避 调查 或者 或者 犯罪 嫌疑 人 通风报信 的;
(四) 其他 有 证据 证明 行为 人 明知 的。
如果 有 开设 赌场 的 嫌疑 嫌疑 尚未 到案, 但是 但是 不 对 已 到案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的 犯罪 犯罪 认定 的, 可以 依法 对 已 到案 者 定罪 处罚。
三 、 关于 网络 赌博 犯罪 的 参赌 人数 、 赌资 数额 和 网站 代理 的 认定
赌博 网站 的 会员 账号 数 可以 认定 为 参赌 人数, 如果 查实 一个 账号 多人 使用 或者 账号 账号 人 使用 的, 应当 按照 实际 使用 的 人数 计算 参赌 人数。
赌资 数额 可以 按照 在 网络 上 投注 或者 的 的 点数 乘以 每 一点 实际 代表 的 金额 认定。
对于 将 资金 直接 或 间接 兑换 为 虚拟 货币 、 游戏 道具 等 虚拟 物品, 并 用 其 作为 筹码 的, 赌资 数额 按照 购买 该 虚拟 物品 资金 数额 或者 实际 支付 资金 数额 认定。
对于 开设 赌场 犯罪 中 用于 接收 、 流转 赌资 的 银行 账户 内 的 资金,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能 说明 合法 来源 的, 可以 认定 为 赌资。 向该 银行 转入 、 转 出 资金 스 银行 账户 数量 可以认定 为 参赌 人数。 如果 查实 一个 账户 使用 或 多个 账户 一 人 使用 的, 应当 按照 实际 使用 的 人数 计算 参赌 人数。
有 证据 证明 犯罪 嫌疑 人 在 赌博 网站 的 的 账号 设置 有 下级 账号 的, 应当 认定 其 为 赌博 网站 的 代理。
四 、 关于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的 管辖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的 地域 管辖, 应当 坚持 以 犯罪 地 管辖 为主 、 被告人 居住 地 管辖 为辅 的 原则。
“犯罪 地” 包括 赌博 网站 服务器 所在地 、 网络 接入 地, 赌博 网站 建立 者 、 管理者 所在地, 以及 赌博 网站 代理人 、 参赌 人 实施 网络 赌博 行为 地 等。
公安 机关 对 侦办 的 区域 网络 赌博 犯罪 的 的 有争议 的 的, 应 本着 有 利于 查清 犯罪 事实 、 有 的 的 的 原则, 认真 协商 解决。 经 协商 无法 一致 的 ч 报 共同 的 的 公安 机关指定 管辖。 对 即将 侦查 终结 的 跨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重大 网络 赌博 案件, 必要 时 可由 公安部 商 最高人民法院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指定 管辖。
为 保证 及时 结案, 避免 超期 羁押,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公安 机关 提请 审查 逮捕 、 移送 起诉 的 的, 人民法院 对于 已 进入 审判 程序 的 的,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及其 辩护人 提出 管辖 异议 或者 办案 单位 发现没有 管辖权 的, ​​受 案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可以 依法 报请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指定 管辖 再 再 自行 移送 有 管辖权 的 的 、 、 人民法院。
五 、 关于 电子 证据 的 收集 与 保全
侦查 机关 对于 能够 证明 赌博 犯罪 案件 真实 情况 的 页面 、 上网 记录 、 电子邮件 、 电子 合同 、 电子 交易 记录 、 电子 账册 等 电子 数据, 应当 作为 刑事 证据 予以 提取 、 复制 、 固定。
侦查 人员 应当 对 提取 、 复制 、 固定 电子 的 的 过程 制作 相关 文字 说明, 记录 案由 、 对象 、 内容 以及 提取 、 复制 、 固定 的 时间 、 地点 、 方法, 电子 数据 스 规格 、 类别 、 文件 格式 等, 并由提取 、 复制 、 固定 电子 数据 的 制作 人 、 电子 数据 的 持有 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附 所 提取 、 复制 、 固定 的 电子 数据 一并 随 案 移送。
对于 电子 数据 存储 境外 的 的 计算机 的 的, 或者 侦查 机关 从 网站 提取 电子 数据 的 犯罪 人 未到 案 的, 或者 电子 数据 数据 的 无法 无法 签字 拒绝 拒绝 的, 应当 由 能够 证明 提取 、 、 、 固定 过程 的 见证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记 明 有关 情况。 必要 时, 可 对 提取 、 复制 、 固定 有关 电子 数据 的 过程 拍照 或者 录像。
二 〇 一 〇 年 八月 三十 一日

© 2020 Guodong Du en Meng Yu. Alle rechten voorbehouden. Herpublicatie of herdistributie van de inhoud, inclusief door framing of soortgelijke middelen, is verboden zonder de voorafgaande schriftelijke toestemming van Guodong Du en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