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若干 意见
(法 发 〔2009〕 45 号)
全国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 各级 军事 法院 、 各 铁路 运输 中级法院 和 基层 法院 、 各 海事 法院 : 新疆 生产 建设 各级 各级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建立 健全 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意见》 已经 , , , 印发 给 , , 认真 贯彻 落实。 , , 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改革 领导 小组 办公室。
二 〇〇 九年 七月 二十 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的 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若干 意见
为 发挥 人民法院 在 建立 衔接 的 纠纷 纠纷 机制 方面 的 积极 作用 , ,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 , 制定 以下 意见。
一 、 明确 主要 目标 和 任务 要求
1 、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的 目标 是: 是 发挥 人民法院 、 行政 机关 、 社会 组织 社会 企事业 企事业 其他 各 方面 其他 相互 配合 、相互 协调 和 全面 发展 , 做 与 诉讼 渠道 的 , , , 人民 群众 提供 可供 选择 的 纠纷 , 方式 , 社会 和谐 , , 经济 社会 又。
2 、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任务 任务 是 : 充分 发挥 审判权 的 的 、 引导 和 监督 , , 诉讼 与 仲裁 、 行政 调处 、 人民 调解 、 商 事 调解 、 其他 调解 以及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方式 之间 的 , , , 各种 纠纷 解决 机制 机制 和 程序 制度 建设 建设 促使 诉讼 纠纷 解决 方式 更加 、 更加 、 、 , , 纠纷 解决 机制 纠纷 发展 提供 司法 保障。
3 、 在 建立 健全 的 与 纠纷 机制 的 的 , , 紧紧 依靠 , , 积极 争取 , , , 社会 各界 参与 , 发挥 司法 的 作用 ; 必须 充分 保障 , 充分 保障 , , 充分 ,自己 的 民事 权利 和 诉讼 权利。
二 、 促进 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发展
4 、 认真 贯彻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相关 司法 解释, 在 仲裁 协议 效力 、 证据 规则 、 仲裁 程序 、 裁决 依据 、 撤销 裁决 审查 、 标准 予 裁决 标准 等 方面 ー 尊重 和 体现 仲裁 制度的 特有 规律, 最大 程度 地 解决 仲裁 制度 在 纠纷 解决 方面 的 作用。 对于 仲裁 过程 中 申请 证据 保全 、 财产 保全 的 应当 依法 及时 办理。
5 、 认真 贯彻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争议 调解 法》 和 相关 解释 的 ー 加强 与 劳动 、 争议 等 仲裁 机构 机构 协调 , 的 采取 适当 ー 的 适当 的 的 采取 适当 ー 的 适当 的 , , 劳动 、 适当 ー支持 和 鼓励 仲裁 机制 发挥 作用. 对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机构 不予 受理 或者 逾期 未 作出 决定 的 劳动, 人事 争议 事项, 申请人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受理.
6 、 要 进一步 加强 与 农村 土地 承包 机构 的 沟通 和 协调 , 处理 农村 土地 承包 , , 为 农村 改革 发展 提供 的 的 保障 和 土地 承包 机构 裁决 服 服 裁决 服 裁决 服 服 裁决 服 服 服 裁决 服 服 服 服 服❒ , 及时 审理。 当事人 申请 法院 发生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和 书 和 调解 书 ч , 应当 依法 及时 执行。
7 、 人民法院 要 大力 支持 、 依法 监督 调解 组织 的 调解 工作 ѕ 审理 涉及 人民 调解 协议 协议 的 : , 适用 有关 法律 规定。
8 、 为 有效 化解 行政管理 活动 中 的 的 矛盾 纠纷, 人民法院 鼓励 和 支持 行政 机关 依 当事人 或者 依 职权 进行 调解 、 裁决 或者 依法 作出 其他 处理 调解 、 裁决 或者 依法 作出 的 其他 处理 具有 法律效力。 当事人 服 民事 所作 的 的 、 裁决 或者 其他 处理 ー 以 对方 当事人 起诉 的 的 原 争议 人民法院 起诉 的。 法律 或 司法 解释 明确 规定 服 服 行政 机关 所作 的 、 司法 解释 明确 规定作为 行政 案件 受理 ー , 在 对 行为 进行 审查 , , 对 其中 的 争议 一并 , , , 作出 行政 判决 ч 的 , 对 当事人 民事 的。 民事 判决
行政 机关 依法 对 达成 的 进行 民事 义务 内容 ー 协议 作出 的 不 不 的 , 诉 具体 行政 的 的 盖章 后 , 民事 性质 , , , , , , , , , , , , , , ,的 除外。
9 、 没有 仲裁 协议 的 进行 调解 的 , , , 委员会 专门 设立 的 , 按照 公平 中立 的 规则 民事 调解 后 内容 的 的 , , , , ,盖章 后, 具有 民事 合同 性质。
10 、 人民法院 鼓励 和 支持 行业 协会 、 社会 组织 、 企事业 单位 等 健全 调解 相关 的 的 职能 和 机制。 经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或者 其他 调解 职能 的 组织 调解 后 达成 的 具有 民事 权利 义务 内容的 调解 协议, 经 双方 当事人 签字 或者 盖章 后, 具有 民事 合同 性质。
11 、 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争议 调解 仲裁 达成 ー 争议 调解 , , 调解 员 签名 并 加盖 调解 印章 后 生效 , , 当事人 具有合同 约束力 , , 不 不。 双方 可以 不 不 仲裁 , , 本 意见 关于 司法 确认 确认 规定 向 人民法院 予 确认 调解 协议 效力 人民法院。 予 的 , , 申请 仲裁。
12 、 经 行政 机关 、 人民 调解 、 ,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或者 其他 具有 调解 职能 的 对 民事 纠纷 调解 后 达成 스 的 按照 的 , 公证 公证 法》 的 规定 法》 的 的》 的 法》》 的》 法》 的 的》 的 ,》 的》公证 机关 依法 赋予 强制 执行 效力. 债务人 不 履行 或者 不适当 履行 具有 强制 执行 效力 的 公证 文书 的, 债权人 可以 依法 向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法院 申请 执行.
13 、 对于 具有 合同 效力 和 给付 内容 的 协议 , 可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和 司法 解释 解释 的 向 有 管辖权 管辖权 申请书 应当 写明 请求 给付 金钱或者 有价证券 的 数量 和 所 根据 的 事实 、 证据 : 并附 调解 协议 原件。
因 支付 拖欠 劳动 报酬 、 工伤 医疗 、 经济 补偿 或者 赔偿 事项 达成 协议 , , 在 协议 期限 期限 不 不 的 , , 可以 持 调解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支付 令。
三 、 完善 诉讼 活动 中 多方 的 的 调解 机制
14 、 对 属于 人民法院 受理 民事诉讼 的 的 受 诉 人民法院 管辖 的 , , 在 收到 起诉状 口头 起诉 之后 、 正式 立案 , , 依 或者 或者 经 申请 后 ー 委派 机关 机关 、 人民调解 组织 、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或者 其他 具有 职能 的 的 进行 调解。 不 不 调解 或者 在 在 商定 、 指定 时间 内 能 达成 达成 协议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及时 立案。
15 、 经 双方 当事人 同意, 或者 人民法院 认为 有 必要 必要 ѕ 可以 在 立案 后将 民事案件 委托 行政 机关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商 事 调解 、 行业 调解 的 协助 进行 具有 调解 职能 的 组织 协助 进行 调解。 当事人 可以 协商 选定 有关 机关 或者 组织, 也 可 商 请 人民法院 确定。
调解 结束 后, 有关 机关 或者 组织 应当 将 结果 告知 人民法院。 达成 协议 스 , 可以 申请 、 、 申请 司法 确认 , 调解 书。 成 ー , 应当 及时 审判。
16 、 对于 已经 立案 的 规定 邀请 条件 的 有关 或者 人员 与 组织 共同 进行 调解。 调解 应当 在 的 ч , 其他 也 可以 在 法院 以外的 场所 进行。 达成 调解 协议 ₱ 允许 当事人 撤诉 , 由 人民法院 经过 审查 后 制作 调解 书。。 成 的 的 的 , 及时。
开庭 前 从事 调解 ч ー 的 案件 开庭 开庭 同意 同意 的 除外。
17 、 有关 组织 调解 案件 时 , 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强制性 规定 规定 下 下 可以 行业 惯例 、 村规民约 、 社区 规范 , 善良 风俗 达成 , , 引导 当事人 达成 协议 协议
18 、 在 调解 过程 中 当事人 有 隐瞒 重要 、 、 提供 虚假 情况 故意 拖延 时间 行为 的 的 , 员 可以 给予 警告 或者 调解 , 并将。 当事人 的 的 给 其他 当事人 或者案外人 造成 损失 스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法律 责任。
19 、 调解 过程 스 公开 , 但 双方 当事人 要求 或者 同意 公开 调解 的 除外。
从事 调解 的 机关 、 组织 、 调解 员 , 负责 调解 管理 管理 法院 工作 人员 人员 披露 过程 过程 过程 , , 得 相关 案件 进行 得 审判 程序 中 调解 制作 , , 进行 的 制作 审判 程序 , 调解 进行 、 的 程序 中 调解:
(一) 双方 当事人 均 同意 的 ;
(二) 法律 有 明确 规定 的 ;
(三) 为 保护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 案外人 合法 , , 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四 、 规范 和 完善 司法 确认 程序
20 、 经 行政 机关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 其他 具有 调解 的 的 调解 达成 的 具有 民事 合同 性质 的 , 员 盖章 后 ー 当事人 可以 申请权 的 人民法院 确认 其 效力。 当事人 请求 调解 协议 、 请求 变更 、 撤销 调解 协议 或者 请求 确认 调解 无效 ч , ,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21 、 当事人 可以 在 书面 调解 协议 中 选择 住所 地 、 调解 协议 地 、 调解 协议 签订 、 标 物 所在地 基层 人民法院 , , 得 的 违反 当事人 没有 约定 的 的 的 ー人民 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第三 十四 条 规定 情形 外 , 当事人 住所 地 调解 协议 履行 地 地 的 管辖。 经 人民法院 委派 或 委托 有关 机关 或者 调解 达成 的 的 的 的 确认 确认 案件: 委派 委派 或 委托 人民法院。。
22 、 当事人 应当 共同 向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法院 书面 形式 或者 口头 形式 确认 申请。 一方 当事人 申请 另一方 另一方 同意 的 ч 申请 时 , 向 人民法院 提交 调解协议书 、 承诺 书。 人民法院 在 , 申请 后 及时 审查, 材料 齐备 스 向 当事人 送达 受理 通知书 双方 当事人 签署 的 书 应当 明确 载明 以下 内容:
(一) 双方 当事人 出于 解决 的 opers 自愿 达成协议, 没有 恶意 串通 、 规避 法律 的 行为 ;
(二) 如果 因为 该 协议 的 , 他人 造成 损害 ー , 承担 相应 的 的 和 其他 法律 责任。
23 、 人民法院 审理 申请 确认 调解 协议 ,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有关 程序 的 的。 由 审判员 一 人 独 任 , , 当事人 应当 同时。 人民法院 应当 面 双方 当事人是否 理解 所 达成协议 的 内容 , 是否 因此 而 产生 的 的 : 是否 愿意 由 人民法院 通过 司法 确认 程序 赋予 该 强制 执行 执行 的 效力。
24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스 人民法院 스予 确认 调解 协议 效力:
(一)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强制性 规定 的 ;
(二) 侵害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三) 侵害 案外人 合法 权益 的 ;
(四) 涉及 是否 追究 当事人 刑事责任 的 ;
(五) 内容 不 明确 , , 确认 和 执行 的 ;
(六) 调解 组织 、 调解 员 调解 或者 有 其他 严重 违反 职业 道德 的 的 行为 的 ;
(七) 其他 情形 스 应当 确认 的。
当事人 在 违背 真实 意思 的 情况 签订 调解 , 员 调解 组织 、 调解 员 与 案件 有利害关系 、 调解 显 公正 的 的 对 调解 协议 予 予 确认 , 当事人 明知 存在 , , , 坚持确认 的 除外。
25 、 人民法院 依法 审查 后 : 决定 是否 确认 协议 协议 效力。 调解 协议 效力 决定 决定 送达 当事人 后 发生 法律 , , 当事人 拒绝 的 的 人民法院 执行 执行。
五 、 建立 健全 工作 机制
26 、 有条件 的 地方 人民法院 可以 按照 一定 员 , , 名册 和 调解 员 , , 于 引导 当事人 合适 的 的 组织 或者 调解 员 调解 纠纷。 人民法院 可以 具体 情况 及时 调整 调解 名册 和 调解 员名册。
27 、 调解 员 应当 遵守 调解 员 职业 道德。 人民法院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发现 调解 员 参与 的 的 案件 有利害关系 ー 可能 影响 其 保持 、 调解 调解 的 , 或者 调解 员 有 其他 违反 职业 道德准则 的 行为 的 , 告知 调解 员 回避 、 更换 调解 员 、 终止 调解 或者 采取 其他 适当 措施。 除非 当事人 另有 约定 , 允许 允许 就 同一 纠纷 或者 纠纷 进行 的 的 诉讼程序 中 作为 一方 当事人 的 代理人。
28 、 根据 工作 需要 , 指定 院内 有关 或者 人员 负责 管理 协调 与 调解 、 、 调解 员 的 沟通 联络 、 培训 指导 等 工作。
29 、 各级 人民法院 应当 加强 与 其他 国家 机关 、 社会 组织 、 企事业 单位 相关 组织 스 , , 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机制 机制 的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建设,理顺 诉讼 与 非 出现 的 衔接 过程 中 出现 的 各种 关系, 积极 推动 各种 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解决 的 建立 和 完善。
30 、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实际 , , 关于 调解 员 、 职业 道德 、 调解 费用 、 诉讼 费用 负担 、 调解 管理 、 调解 指导 、 衔接 方式 等。 高级人民法院 制定 的 相关 规范 应当 报 最高人民法院 备案。 基层 人民法院 和 中级 人民法院 的 的 相关 工作 规范 应当 报 高级人民法院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