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第二 中级 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20) 沪 02 协 外 认 5 号
申请人: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女,1986年7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多某某·灭某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申请承认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就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与多某某·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于2018年11月6日所作判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申请称,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2018年11月6日作出判决,为其利益从多某某·灭某某索取2017年4月29日出生的女儿抚养费,金额为每个月所挣的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但不低于最低生活人均预算百分之五十,自2018年5月3日起索取至成年为止。债务人多某某·灭某某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并在上海市长宁区工作,特请求将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2018年11月6日作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给予承认并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多某某·灭某某陈述意见称,2018年4月申请人假装与被申请人关系尚好,让被申请人去到白俄罗斯共和国,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参与了案件诉讼,当时委托了律师参与诉讼;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申请人实际通过微信向申请人支付了抚养费和赡养费,比白俄罗斯共和国法院判决确定的金额还要高,但申请人开庭时予以否认,该国法院也没有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并非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也非中国公民,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判决只照顾该国公民,只允许被申请人每年两周的时间探望女儿且必须被申请人自行前往白俄罗斯共和国,被申请人认为不公平,有权利不执行该判决。
经 审查 认定:
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与多某某·灭某某2016年6月30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管理局民事登记处登记了结婚。婚后,双方于2017年4月29日生育女儿。孩子满三岁之前,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在休假育婴,多某某·灭某某未提供物资支持。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诉请要求,从多某某·灭某某每个月索取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百分之二十五作为未成年的孩子抚养费。多某某·灭某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承认诉讼。2018年11月6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作出判决:为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的利益从多某某·灭某某,1990年8月20日出生,索取2017年4月29日出生的女儿抚养费,金额每个月为所挣的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儿童满成年为止。抚养费金额应不低于最低生活人均预算百分之五十。该判决作出后,于2018年11月22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多某某·灭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和工作,故该判决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并未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 白俄罗斯 共和国 缔结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共和国 关于 民事 和 刑事 协助 的》。。 2019 年 4 月 2 日 , 多 某某 · 伊 某某 尼 某某 向 白俄罗斯 共和国 明斯克 十月 区 法院 提出 承认 与 执行 该 判决 的 请求, 该 法院 按照 前述 条约 规定 的 途径 向本院 转交 了 上述 请求.
本院 经 审查 认为 , 系 申请 承认 与 执行 外国 法院 判决 案件。 本案 , , 申请人 多 , 某某 经常 , 地 我国 上海市 普陀 区 , , 上海市 实际 , ,作为 经常 居住 地 法院 , 本案 享有 管辖权。 被 申请人 多 某某 灭 , 辩称 并非 白俄罗斯 公民 亦非 我国 公民 , 理由 并 并 本院 依法 对 本案 享有。 管辖权 经常 居住 地 法院 , 本案 享有 某某 灭 某某 , , 并非 白俄罗斯 公民 亦非 我国 公民 , 理由 并 本院 依法 对 本案 享有 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白俄罗斯 共和国 的 条约》 第二 条 : 一 、 的 协助 途径 规定 , , , 双方 双方 和 其他 主管 机关 相互 请求 和 提供民事 与 刑事 司法 协助 , 通过 双方 各自 的 中央 进行 联系。 、 、 第一 款 中 的 , 中央 , 方面 方面 系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在 白俄罗斯 共和国 方面 系指 共和国 司法部。 ”条约 第十八 条 规定“ 承认 与 执行 裁决 裁决 裁决 : 一 、 承认 与 执行 法院 的 裁决 由 申请人 向 作出 该项 裁决 的 按照 本 条约 第二 条 的 的途径 转 交给 缔约 另一方 裁决 的 的 亦可 向该 缔约 另一方 法院 提出 申请。 二 、 申请 承认 与 执行 法院 的 的 书 应 附有 下列 文件 : 一) 经 法院 证明无误 的 裁决 副本 ; 如果 副本 和 可以 , , , 法院 为此 出具 出具 附有 ; (出具) 法院 的 的 在 请求 缔约 一方 境内 执行 裁决 情况 情况 ; (三 三 一方) 出具 的 情况 的 的 ; (三 三证明 未 出庭 的 当事 一方 已经 合法 传唤 , 在 当事 一方 没有 行为 能力 时 已 得到 适当 代理 的 ; ; (四) 本条 所述 书 和 和 文件 的 的 证明 无误 的。 ”。 审查, 多 某某 · 伊 某某 明斯克 市 十月 区 提出 承认 与 执行 裁决 裁决 的 的 请求 请求 经 共和国 司法部 与 司法部 之间 的 的 的 法院 的 的 , , 执行 裁决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 之间联系 途径 转交 与 本院。 同时 转交 的 , , 经 证明 无误 的 副本 、 该 判决 判决 生效 可以 执行 执行 的 、 该 判决 在 白俄罗斯 共和国 境内 执行 的 的 证明 、 多 某某 灭 某某 已经传唤 的 证明 , 的 申请书 及 上述 各 文件 某某 译本 , ѕ 多 某某 · 伊 某某 · 尼 某某 同 申请 符合 的 共和国 同 我国 缔结 的 国际 规定 的 的 要件 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白俄罗斯 协助 的 的》 第二十 一条 , “, 下列 情形 的 的 裁决 裁决 与 执行 : 一) 根据 裁决 的 缔约 一方 的 法律 下列 和 的 共和国 关于 民事》 第二十 规定 , , 该 裁决 尚未 生效 或 不 具有 执行 力; (二) 根据 被 请求 承认 与 执行 裁决 的 缔约 一方 的 法律, 被 请求 的 缔约 一方 法院对该案 件 有 专属 管理 权; (三) 根据 作出 裁决 的 缔约 一方法律 , 出庭 的 当事 一方 未经 合法 , , 在 当事 一方 诉讼 行为 能力 时 未 适当 代理 ; (四) 被 请求 与 执行 裁决 裁决 的 的 同一 同一 标的 已经 作出 了 生效 裁决, 或 正在进行 ,, 或 已 承认 了 第三 国 对该 案件 所作 的 裁决 ; (五) 承认 与 执行 裁决 有损 于 被 的 的 缔约 一方 的 主权 安全 和 公共秩序。 ”经 审查, 白俄罗斯 共和国 明斯克 市 十月 区 就 多 某某 · 伊 某某 · 尼 某某 与 某某 某某 某某 婚姻 家庭 纠纷 于 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 스 , ,生效 , 且 具有 给付 内容 我国 法院 就 某某 某某 某某 · 尼 某某 与 多 某某 灭 某某 婚姻 家庭 纠纷 并 并 专属 管辖权 ; 某某 某某 · 灭 某某 在 该案 诉讼 中 已 得到 合法 传唤, 且 承认 其 委托 律师 了 诉讼 ; 就 多 某某 与 多 , , 婚姻 法院 并无 正在进行 之 诉讼, 亦 亦 承认 他 国 就该 所作 之 生效 裁决 ; 判决 系 对 申请人 , , , 婚姻 家庭 并 , 我国 的 的基本 原则 或者 国家 主权 、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综 上 , 对 多 某某 · 伊 某某
被申请人多某某·灭某某主张其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通过微信实际支付了赡养费和抚养费。 Wat is de beste manier om te zien wat er is gebeurd? Het is de bedoeling dat de meeste van de beschikbare gegevens worden weergegeven.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Nederlandstalige versie van de website:
承认并执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就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与多某某·灭某某婚姻家庭纷案于2018年11月6日所作的判决。
审 判 长 翁 俊
审 判 员 熊 燕
审 判 员 王江峰
二 〇 二 〇 年 八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卞耀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的 的 判决 、 裁定 ー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承认 和 执行 ч , 由 当事人 直接 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权 的 스中级 人民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 可以 由 外国 法院 依照 该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或者 参加 的 参加 条约 的 , , 按照 互惠 , , 人民法院 承认 和 执行。 百 八十 二条 人民法院对 申请 或者 请求 承认 和 执行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 裁定 ー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或者 的 的 的 条约 , , 不 不 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的 的 原则 或者 , , 不 不 效力 效力 、 、 , 原则国家 主权 、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ч , 承认 其 , ѕ 需要 执行 发出 执行 令 , 的 本法 的 规定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的 的 原则 或者 国家 利益 利益 社会 公共 利益 利益 利益 、 法律 、 利益 、 利益 利益 利益 、 ₱予承认 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第 五百 三条 申请人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法院 的 的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 裁定 ー 应当 提交 申请书,并附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裁定 正本 或者 经 证明 无误 的 副本 以及 中文 译本. 外国 法院 判决, 裁定 为 缺席 判决, 裁定 的, 申请人 应当 同时 提交 该 外国 法院 已经 合法 传唤 的 证明 文件: 但 判决 、 裁定 已经 对此 予以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对 文件 的 规定 스 的 规定 办理 第 五百 四十 六条 对 外国 作出 作出 的 效力 的判决 、 裁定 或者 外国 仲裁 裁决 ѕ 需要 法院 的 执行 , , 应当 先向 申请 承认。 人民法院 经 , , 承认 后 , 根据 民事诉讼 法 第三 编 的 予以 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