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法 发 〔2010〕 51 号
2010 年 11 月 26 日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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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 条 最高 人民 人民 法院 设立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办公室 负责 指导性 案例 案例 的 遴选 、 审查 和 和 报审 工作 工作。
Wat is de beste manier om te zien wat de beste resultaten zijn?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对该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Als u een van de beste manieren vindt om naar een andere locatie te gaan, kunt u naar een andere locatie gaan.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对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Er zijn geen producten gevonden die aan je zoekcriteria voldoen.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 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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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Wat is het probleem?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